本期案例主人公张文娟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冒用妹妹张丽娟的身份再婚,这一行为侵犯了妹妹两项权利,一是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二是婚姻自由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人的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张文娟在没有解除与前夫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冒用妹妹张丽娟的身份再婚,已构成重婚罪。 (法制编辑部 2010年 第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