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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质量报告》 20150726 新车疑云

来源:央视网2015年07月26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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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十年前,当小轿车刚刚进入家庭的时侯,法律界曾经热烈的讨论,汽车算不算消费品,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家庭购买轿车。在随后我国家用轿车迅速普及的几十年里,虽然家用轿车是不是消费品不再是个问题了,但在家用轿车的消费维权方面,消费者一方一直处于明显弱势,当然这也与我国汽车工业还处于新兴阶段有一定的关系。

  今天我们要给您讲述的这个案例很不寻常,有专家称之为“此案让消费者清楚的明白了汽车消费的司法防护线”,有车的、即将买车或者关注汽车消费的朋友,都值得来关注这个案例。

  本周二(7月21日),山东省济宁市消费者刘女士拿到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回刘女士购车款12.8万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对刘女士进行赔偿,赔偿款总数为38.4万元。而这场诉讼的起因还得从头说起。

  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晶女士在当地一家名为“安斯达”的菲亚特4S店,以128000元买下了一款白色菲亚特轿车。在提车后40多天的时候,刘女士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新车第一次挂彩,刘女士第一时间把车开到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修理。到达汽车修理店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补漆师傅告诉刘女士,此车被补漆过,刘女士仔细一看有明显的漆点,全都是小麻点。

  对汽修店师傅的说法,刘女士半信半疑。新车才买来40多天,除了这次剐蹭事故,自己从未发生任何碰撞,怎么会补过漆呢?带着疑问,刘女士当即找到安斯达4S店的销售人员,经过多次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这名经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提出了疑问。经理表示,这个车是被喷漆了。但是是哪个环节没法确定,是在厂家来的路上,还是刘女士给补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4S店虽然承认了这辆车的确补过漆,但是又将责任推给厂家和刘女士本人,这让刘女士的维权陷入了僵局。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并没有放弃,在朋友的建议下,她前往山东省消协进行投诉求助,消协工作人员提供的专业建议,让刘女士看到一丝解决的希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山东省消协将投诉转到济宁市消协,济宁市消协将刘女士和4S店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刘女士要求退车。消协也是要求4S店必须给刘女士退车。4S店不同意退车,调解失败。

  买车后三个月内,刘女士通过多种方式维权均告失败。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但就在提起诉讼后等待法院审理期间,刘女士又遇到了一件十分蹊跷的事情。按合同约定,菲亚特新车售出后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2014年10月4日,也就是刘女士提车不到5个月的时候,她把车送往济南一家菲亚特4S店进行免费首保。然而,销售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已经超出了免费首保期。

  4S店工作人员给刘女士打出了一份维修合同书,上面显示这辆车车主是王某某,销售日期是1月28日,所有信息都不是刘女士的。

  刘女士是2014年5月7日从济宁安斯达4S店买的新车,可济南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面对如此蹊跷的事情,济南的4S店在跟菲亚特总部取得联系之后,很快就给刘女士的新车做了免费首保。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菲亚特总部跟他们说了,这件事刚刚按下,千万别再在惹出什么是非。

  新车虽然做了免费首保,但是无论是4S店还是菲亚特总部都没有对刘女士心中的疑问做出正面回答。刘女士再次找到4S店,总经理李某解释,只是随便找了一个人的名字,就是虚出库,就是为了完成业绩。

  面对4S店相关负责人的解释,刘女士将信将疑。根据济南4S店记载的车主王某联系方式,她找到这位车主做进一步了解。

  车主告诉刘女士,他1月份在“安斯达”店买的此车,之后也是发现车被二次喷漆了,还有车在提速的时候有顿挫感,还有其他的一些小毛病,所以就到安斯达退了车。

  随后,刘女士拨通了菲亚特总部公司的客服热线,对自己所购车辆的信息进行了解。以下是电话记录:

  刘女士:我是想查一下有没有维修记录?

  菲亚特客服:我这面显示只有一次维修记录。

  刘女士:还有就是我想查一下上面登记的电话号码。

  菲亚特客服:您的车主登记全名是哪一位呢?

  刘女士:是王某某对不对?

  菲亚特客服:对,车主是王某某。

  刘女士:然后再帮我再查一下销售日期。

  客服:这边的销售日期购买的是14年1月28日。

  经过确认 刘女士认为4s店存欺诈行为

  刘女士告诉记者,这辆所谓的新车,早在2014年1月28日就卖给了王某,而在2014年5月7日又卖给了刘女士,且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刘女士认为,4s店对自己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律师告诉刘女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为这个原因,2014年8月,刘女士向法院进一步提出诉讼请求,将原来的退车改为退车并索要三倍赔偿。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最主要焦点是,刘女士购买的车辆是否有维修和销售历史。针对刘女士的诉讼理由,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解说,自己交付给刘女士的车辆完好且经过了刘女士验收,不存在刘女士所说补漆情形。

  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销售给王某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对刘女士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刘女士,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000元。

  判决下达后,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表示不认同,认为原审法院在王某没有购买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涉案车辆曾经销售给王某,缺乏有力合法的证据;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因此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刘女士一审诉讼请求。

  2015年7月2日,济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而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来讲,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刘女士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义务,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在这次判决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刘女士所购买的所谓新车曾经出售过,同时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解决了是否维修过的争议,最终认定经销商隐瞒重大相关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这一判决结果从法理上来说,遵循的是惩罚性赔偿原理。

  据了解,目前家用汽车全国有几亿辆,已成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2014年仅山东省消协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其中家用汽车1426件,据统计涉及质量的137件,涉及合同的896件,涉及售后服务的179件,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比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诉上浮117.1%汽车投诉已成为投诉热点。

  正如法律专家所说,我国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实际上经过了激烈的争论和长时间的考量。通过刘女士的这一案子,这一法律精神终于得以现实的体现了。这样的法律规定所能够带来的社会反响和秩序上的体现,肯定不是今天就能看得出来的,需要长时期在实践中观察和总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既呼吁所有在汽车消费中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对待的消费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指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希望维权诉讼更少,而绝不是更多,而这一点又必须通过汽车厂家和销售商依法自律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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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26日 13:20

视频简介:本期节目主要内容: 我国家用轿车迅速普及的几十年里,虽然家用轿车是不是消费品不再是个问题了,但在家用轿车的消费维权方面,消费者一方一直处于明显弱势。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晶女士在当地一家名为“安斯达”的菲亚特4S店,以128000元买下了一款白色菲亚特轿车。在提车后40多天的时候,刘女士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新车第一次挂彩,刘女士第一时间把车开到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修理。补漆师傅告诉刘女士,此车被补漆过,刘女士仔细一看有明显的漆点,全都是小麻点。更多详情,敬请收看。 (《每周质量报告》 20150726 新车疑云)